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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检察:上门听证,让检察办案更润人心
时间:2022-07-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亚东检察:上门听证,让检察办案更润人心

  

     当事人表述

  “因为心存侥幸,触犯了法律,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创伤,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反响,特别感谢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以自己作为反面典型,当好交通法规的宣讲员。”被不起诉人在听证现场如是说到。

  这样的上门听证,在亚东县检察院已经成为了常态化,释放出了检察机关“小案”精办、“小案”不小看的司法理念,既以身边案例警示身边人,也让群众减轻减少诉累,更让人民群众通过“沉浸式”参与、监督,加深对检察办案关的理解与认同。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2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丁某与同事项某、王某等人在亚东县下司马镇玉沙岗某饭店就餐,于当日20时50分左右,丁某与同事商定继续到KTV唱歌喝酒,遂丁某驾驶苏DR**B1号轻型栏板货车载着同事项某、王某等人行驶至城中路南亚酒店门口时被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亚东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对犯罪嫌疑人丁某进行了2次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00mg/100ml、99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亚东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5.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履职情况

   

  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其他任何结果,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某不起诉。

  为持续扩散检察温度,产生“双倍”办案效果,亚东县检察院秉持“让群众少跑路,让干警多跑腿”原则,于2022年6月22日,对丁某某危险驾驶案举行上门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拟作不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作了详细的阐述,对该案社会危害性、不起诉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听证员就案件进行了独立评议。经综合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代表感受

   

  01

  人大代表

  “今天受邀参加公开听证会,感触特别深。以往很少有人知道检察机关不起诉程序是如何进行的,这次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零距离”见证了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让我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希望以后能多举办这类公开听证会,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

  

   02

  政协委员

  以前没有参与过检察办案过程,今天到施工现场参加公开听证会,切实彰显了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公信力,又有效地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让我们感受到了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

  

   03

  被不起诉人所在项目部

  负责人

  被不起诉人所在项目部负责人:本案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法律规定,丁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丁某平日表现好,在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同时也未造成损失,如果人性化的适用法律对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会更好,希望丁某某回归社会后能作为一名宣传员,引导更多的人遵纪守法,减少或杜绝醉驾发生。

  

    04

  侦查机关办案人员

  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希望犯罪嫌疑人丁某能够引以为戒,遵守交通法规。

   

  检察官提醒

   

  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是纵容犯罪,“宽”不是无条件的,要结合血样酒精含量,是否有从重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认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准确适用,既给误入歧途的初犯偶犯一次回归社会的机会,也使屡教不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醉驾人员罚当其罪,惩治醉驾犯罪制度体系更科学更合理。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者目的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两者竞合时,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办、国办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后,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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